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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受托方:长沙惠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代理记帐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会计记账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一、服务范围(根据委托方的需要进行选择):
□A、代理记帐。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单据、资料,代委托方办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B、代理纳税申报。代委托方编制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C、日常电话答疑,纳税策划。
□D、理帐建帐。对委托方委托前的帐务进行整理和重新立帐。
□E、其他:
二、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方:
1、受托方应当按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2、受托方应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将经受托方负责人审阅后的会计报表一式两份送达委托方。
3、受托方在服务中所了解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委托方: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及时向受托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四、责任:
(一)受托方:
1、受托方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而导致委托方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方利益的,受托方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2、因受托方工作不及时,未能按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所致后果由受托方承担;但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和不给予工作上的方便造成的后果,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二)委托方:
1、因委托方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引起会计核算混乱及其他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2、受托方在服务期间已向委托方指明的不当行为或已向委托方提供的建议,委托方没有改正、采纳,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五、服务费用、收费支付时间、服务方式:
1、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首期服务费用为
元,本约定生效时支付。
2、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持续服务费用为每月
元,于每月记帐前支付。
3、服务方式:□委托方送票,□受托方取票,□受托方上门记帐。
六、约定书生效和终止:
1、本约定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约定书出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终止情形时可终止约定;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可单方面终止约定。约定终止时,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已提供服务的相应服务费用。约定终止时,应按照会计交接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七、其他约定:
八、双方对本约定书发生的争议和未尽事宜,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九、本约定书一式二份,委托方一份,受托方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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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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