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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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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择了企业法律形式之后,就需要办理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这些手续包括名称核准手续、开业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注销登记手续等。
一、名称核准手续
    创业者开办企业,首先需要为企业申请名称核准,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例如,长沙南大科技有限公司。
    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企业名称中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类似"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例如"实业"、"发展")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此时,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须知第8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办理开业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开业登记手续
    创业者开办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2)验资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游、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5)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协议书。
    (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公司章程。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合伙企业的开业登记手续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人。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登记手续
    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详见章程示范文本。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手续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纪要。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掏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准予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
    股份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统布设立公告,并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五)私营企业的开业登记手续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开业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2)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审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资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数额是否到位: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审查企业的资金、场地、人员、规模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公司登记的机关备案。
三、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书。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合仪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企此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到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变更的登记手续
    公司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生变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l)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工地登记档案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并撤销原注册号。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及履历表。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在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费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做出决定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机关备案。公司变更需要重新刻制公司用章的,应将新印模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元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j但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非公司意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将变动决定及变动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和履历表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发生变化,应将新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改变印章图形的,应将新印模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提交有关材料备案的其他情况。
四、企业注销的登记
    当创办的企业要注销时,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私营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私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书、合伙人协议书
    (2)债权债务清偿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3)完税证明。
    (4)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5)营业执照
    (6)企业转让协议书
    (7)其他有关登记资料
(二)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解散的,正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交件:
    (1)全体合伙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出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6)因其他法律许可的原因终止经营。
    当所创办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文件,具体包括: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诀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歇业的文件
    (3)胶东会威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5)公司的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文件、物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注册号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及有关文件封存。
    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公告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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